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國內車輛製造廠、底盤車製造廠、車身打造廠、進口商及進口人,其製造、打造或進口之車輛,應經檢測機構或審驗機構依交通部所訂車輛安全檢測基準檢測並出具安全檢測報告,並向審驗機構申請辦理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且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後,始得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新領牌照登記、檢驗、領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