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底盤車製造廠初次申請底盤車型式登錄者,應檢附下列資料,並經審驗機構辦理工廠查核合格:
一、廠址符合性及規模文件。
二、品質一致性管制計畫書。
三、耐久性能測試驗證文件。
四、取得國外技術母廠授權組裝或製造者,應檢附國外技術母廠授權組裝或製造證明文件。
五、非取得國外技術母廠授權組裝或製造者,應檢附動力性能、煞車性能、結構分析等車輛設計開發技術能力文件。
但大客車之底盤車製造廠,另應檢附自主研發技術能量文件。
車輛型式安全審驗管理辦法 第17-1條
第17-1條
第1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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