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16條 法規: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三章 覆議 第16條 覆議案件應自受理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覆議。但因特殊事故,未能於二個月期限完成者,得予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並通知囑託機關或申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