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 第2條 法規: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2條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警備車、消防車及救護車之駕駛人,依法執行任務所必要或其他法令許可者,不在此限。汽車駕駛人之車輛,於道路已停車或臨時停車穩妥靜止時,得不適用前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