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 第4條 法規:汽車運輸業行車事故損害賠償金額及醫藥補助費發給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4條 汽車運輸業之車輛,因行車事故致人、客傷害或死亡,除因不可抗力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外,如能證明其事故之發生非由於其過失所致者,仍得依左列標準酌給喪葬或醫藥補助費:一、死亡者,最高金額新台幣十萬元。二、受傷者,按實補助醫藥費,最高金額新台幣七萬元。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