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第2-1條 法規: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2-1條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辦理受委託檢驗業務之廠商資格、條件、申請、檢驗儀器設備與人員、收取費用、證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前項情形,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應將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