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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交通部
公路目
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第18條
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第18條
法規:
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18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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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廢止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之代檢工作時,並應廢止其受委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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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該管公路監理機關得依契約停止其代檢工作一個月至一年,並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一、…
第13-1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汽車檢驗員具汽車修理工作經驗者,得依年資折抵實習天數,其折抵實習天數如附表五。
第14條
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在委託代檢合約期間內,違反前條規定受停止代檢處分達兩次者,公路監理機關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廢止受委託…
第15條
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之人員從事代檢工作有違法情事,經司法機關提起公訴者,公路監理機關應即停止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之代檢工作一…
第16條
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之規定,經廢止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原廠商及該廠商登記地址三年內不得申請辦理車輛檢…
第17條
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廢止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之代檢工作時,並應廢止其受委託辦理檢驗證照。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違反本辦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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