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第16條 法規: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16條 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之規定,經廢止受委託辦理檢驗單位,原廠商及該廠商登記地址三年內不得申請辦理車輛檢驗業務。擅自停止委託檢驗工作一個月以上或自行申請暫停委託檢驗工作連續達一年者,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應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廢止其受委託辦理檢驗證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