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5條 法規: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5條 前條第二款使用牌照稅之補貼,由稅捐稽徵機關於送達之使用牌照稅繳款書上載明應納稅額、業者應負擔之稅額及主管機關應補貼之金額,並將應納稅額及應補貼之金額彙總列冊送請主管機關撥付補貼款給予直轄市、縣(市)政府,列為使用牌照稅收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