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及第七項所列受薪資補貼之事業,於補貼期間內,不得對員工實施減班休息、減薪或裁員等減損員工權益之行為,亦不得有解散、歇業之情事。
違反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全部或一部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