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船舶運送業、貨櫃集散站經營業、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為維持營運資金之融通貸款利息得予以補貼,補貼期限最長一年,補貼利率最高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計算。
前項利息補貼期間融通貸款應優先支付員工薪資。
違反者,主管機關應收回補貼之利息。
主管機關得對第一項之融通貸款由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協助提供信用保證,並編列保證專款支應。
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11條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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