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44條 法規: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七章 派考訓練 第44條 辦理派督考訓練之駕訓班,應於每期開訓一星期內,造具學員入學名冊,併同課目配當及教學進度預定表、術科學員編組表、考驗員名冊(該班教練兼任考驗員,應於學員名冊內註明其所教組別)等,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備查。但開訓後一星期內有學科課程者,其教學進度預定表除開訓當日即有學科課程者於該日陳報外,其餘至遲應於學科開課前一日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