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29條 法規: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五章 收費 第29條 駕訓班受訓學員繳費後因病、出國、服役、服刑及其他正當理由退訓者,應依下列規定退費:一、學員註冊後於實際上課日前離班者,退還學費七成。於實際上課之日起算未逾全期受訓時間三分之一離班者,退還學費半數。在班時間已逾全期三分之一者,不予退還。二、代辦費應全額退費。駕訓班因故未能開班上課,應全額退還費用。前二項規定,應刊載於駕訓班招生簡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