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28條 法規: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五章 收費 第28條 駕訓班收取訓練費上、下限標準,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擬訂,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參酌地區之駕駛訓練情形核定之。前項收費標準,除有特殊情形外,每兩年檢討一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