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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8條駕訓班應置班主任一人,綜理班務,並得設副主任一人,輔佐班主任。駕訓班班主任、副主任不得兼任其他駕訓班之班主任、副主任。
- 第19條(刪除)
- 第20條駕訓班班主任、副主任除應年滿三十歲,高級中學或同等以上學校畢業,經公路主管機關設立之訓練機構相關專業訓練結業得有證書外,…
- 第21條駕訓班應聘請汽車駕駛教練、汽車構造講師及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擔任各科教學,其資格為:一、汽車駕駛教練:年滿二十二歲,經公…
- 本條文有附件第22條駕訓班主任、副主任、汽車駕駛教練、汽車構造講師、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之專業訓練課程、上課時數及教材大綱如附表一至四,並由…
- 第23條駕訓班應按實際招生人數以每十四名學員至少聘用一名教練。
- 本條文有附件第24條駕訓班訓練課程,分學科及術科施教,其訓練課目及上課時數如附件五。前項學科課程及汽車構造修護常識教材,由交通部另定之。學科…
- 第25條駕訓班學員訓練期間輕型及普通重型機車駕駛人不得少於三天;大型重型機車、小型車附掛總重逾七百五十公斤至三千公斤以下拖車駕駛…
- 第27條駕訓班招訓學員,應具下列之資格:一、參加輕型及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訓練班者,無經歷之限制。二、參加大型重型機車駕駛執照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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