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24條 法規: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四章 組織、師資及招訓學員 第24條 駕訓班訓練課程,分學科及術科施教,其訓練課目及上課時數如附件五。前項學科課程及汽車構造修護常識教材,由交通部另定之。學科上課得以數位、科技教材輔助教學;其任課講師必須在場指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