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4條設立駕訓班或分班由負責人擬具設班計畫書(如附件一),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核轉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籌設。設班計畫書應載明…
- 第5條公路監理機關受理駕訓班之籌設案件,應先就所送書表、文件等書面審核,經審核各證明文件原本或謄本相符者原本即先行發還,如有不…
- 第6條前條會勘合格者,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籌設。但申請涉及用地變更者,於核准籌設後,應依法辦妥變更。
- 第7條駕訓班經核准籌設後,負責人應於一年內籌設完成並檢具下列表件,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立案:一、擬聘教職員履歷冊及相關證明文…
- 第8條已立案之駕訓班,有下列變動事項時,應檢具有關文件(如附件二)報當地公路監理機關審查勘驗合格後核轉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一…
- 第9條駕訓班經核准立案,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發給立案證書後,始得對外招生。駕訓班應將立案證書懸掛於辦公室明顯之處所。
- 第10條駕訓班招生應具簡章備索,其內容應載明班名全銜、班址、核准立案之機構及核准文號、訓練車種類別、招生人數、課程內容、開訓日期…
- 第11條駕訓班之班名招牌,應依核准立案之名稱全名書寫。
- 第12條駕訓班應將年度訓練計畫、教師及學員名冊、教學進度預定表、每期辦理情形及結業學員名冊,依下列規定期限,報請當地公路監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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