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設立程序 第10條 駕訓班招生應具簡章備索,其內容應載明班名全銜、班址、核准立案之機構及核准文號、訓練車種類別、招生人數、課程內容、開訓日期、上課時間、時數、訓練期限、入學資格、收費標準及退費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