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辦法依公路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排班計程車:領有機場排班登記證之計程車。二、巡迴計程車:未領有機場排班登記證之計程車。三、…
- 第3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執行機關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公開登記及機…
- 第5條本辦法規定之各類車輛應在停車場或其他指定位置停車並依規定上下客。前項各類車輛之停車及上下客位置,以標誌(線)或其他輔助設…
- 第6條本辦法各類車輛駕駛人應遵守下列事項:一、經常保持車輛機械功能良好,設備齊全及車容整潔,計程車後座門窗乘客可自行開啟自如。…
- 第7條機場排班計程車駕駛人除應遵守前條規定之事項外,加收停留服務費者,並應置放車資價目表於明顯處,供乘客參考。機場排班登記證與…
- 第8條排班計程車營運以一人一車一機場為限,並以駕駛人為負責人。如分別取得不同機場排班登記證者,應於取得第二張機場排班登記證後七…
- 第9條排班計程車依規定於排班計程車指定上客處載客者,客運運價除依規定費率計收外,得視各機場所在地之運程狀況另加收停留服務費。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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