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2條 占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一、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二、車輛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三、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四、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車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