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6條 法規: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一章 總則 第6條 私人或團體申請公路經營業,如有二人以上申請經營同一路線、隧道、橋樑、輪渡及停車場、服務站時,以申請在前而確有資力者為優先。前項資力,以具有承辦本工程之國內外銀行財力證明、技術人員學經歷及重要機具設備資料等文件,經審查屬實者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