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42條 法規: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四章 監督 第42條 公路經營業應於收費期滿移交公路主管機關後一個月內,將其私有設備及物品拆移,逾期由公路主管機關代為執行,其費用由該公路經營業者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