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5條公路經營業收費票證,應於使用前送請公路主管機關查證驗章,無驗訖章者,不得使用。
- 第36條公路經營業於開始收費前,應將收費站之設置及收費人員配備情形,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備查。
- 第37條公路經營業所收之通行費,除直接用於公路經營業管理事務者外,不得動支。
- 第38條公路經營業對其所有之公共設施應妥為登記管理,非經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註銷。
- 第39條公路經營業應於每月終了後五日內及每年終了後六個月內,檢具左列報表送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備:一每年每月收支對照表並附:(一)…
- 第40條公路主管機關應對其所監督之公路經營業隨時派員視察,並得檢閱有關帳列文件。
- 第42條公路經營業應於收費期滿移交公路主管機關後一個月內,將其私有設備及物品拆移,逾期由公路主管機關代為執行,其費用由該公路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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