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39條 法規: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四章 監督 第39條 公路經營業應於每月終了後五日內及每年終了後六個月內,檢具左列報表送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備:一每年每月收支對照表並附:(一)養護費支出明細表。(二)管理費支出明細表。(三)災害修復費用支出明細表。二、當年資產負債表,並附財產目錄及收費收入分配明細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