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9條私人、團體或公私事業機構興建之公路、橋樑、隧道、輪渡、停車場、服務站或專用公路,經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經營公路經營業時,…
- 第20條公路經營業向通行汽車收取費用,應依通行車輛種類分別計算其受益額,擬訂各種車輛之收費標準,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車輛種類不…
- 第21條公路經營業向通行汽車收取費用之年限,應依左列因素計算擬訂,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收足應收回費用後即停止收費,並將全部工程…
- 第22條公路經營業每年向通行車輛收取之費用,依左列順序扣提後,其餘額應作為歸還工程費用。一、養護費、災害修復費及管理費,其每年應…
- 第23條公路經營業已屆核定收費年限,尚未收足應收回之費用時,得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延長收費年限。
- 第24條公私事業機構興建之專用公路,向通行汽車收取費用,應以實需養護費為限。
- 第25條專用公路收取養護費以全年實需額及全年交通量為計算標準。但每次收費額不得大於通行者之受益額,如因此致所收養護費不足支應時,…
- 第26條通行或停放車輛之受益額,依左列因素計算:一、石子路面改為高級路面每公里之受益額,按兩種路面行車費用差額計算。二、新闢路線…
- 第28條公路經營業應於收費前一個月,在收費處所公告左列事項,方得收費:一、奉准收費文號及內容摘要。二、各類車輛收費額。三、免費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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