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5條 法規: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三章 收費 第25條 專用公路收取養護費以全年實需額及全年交通量為計算標準。但每次收費額不得大於通行者之受益額,如因此致所收養護費不足支應時,應由該事業機關自行負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