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經營業每年向通行車輛收取之費用,依左列順序扣提後,其餘額應作為歸還工程費用。
一、養護費、災害修復費及管理費,其每年應扣提額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按實支情形核定。
二、工程費利息,每年不得超過中央銀行一年期存款最高利率。
收費期間已償還之工程費不得計息。
但當年所收費用不足扣提利息時,其差額得視同工程費增資轉至下年度合併扣提。
三、利潤每年不得超過未收回工程費百分之八。
公路經營業管理規則 第22條
第22條
第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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