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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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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17條
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
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17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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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不依規定繳費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提出相關證明,向徵收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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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各項通行票證及繳費證明單由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製發。但於購買票證、電子票證或預儲通行費時已發給收據或證明者,得不再製發繳費…
第12條
為災害防救或緊急危難交通管理需要,徵收機關得依徵收計畫停徵通行費。因應交通管理需要,徵收機關得選定路段、時段,依徵收計畫…
第13條
下列汽車得免徵收通行費:一、該管公路管理機關與管轄警察機關暨所屬單位因公執勤之公務車輛。二、應該管公路管理機關請求支援公…
第14條
汽車通行應徵收通行費之公路,未依第十條規定繳費者,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應書面通知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限期補繳,並收取必要之追…
第15條
前條規定所稱之書面通知,應以雙掛號郵件為之;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於雙掛號郵件通知前,先以平信通知限期補繳時,得不收取追繳作…
第16條
不依規定繳費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提出相關證明,向徵收機關申請撤銷或廢止其依第十四條規定所作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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