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15條 前條規定所稱之書面通知,應以雙掛號郵件為之;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於雙掛號郵件通知前,先以平信通知限期補繳時,得不收取追繳作業費用。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得依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於一定期間內應行補繳之通行費,合併於同一書面通知補繳,並收取一筆作業費用。第一項之平信通知,徵收機關或營運單位於徵得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同意後得以電子郵件代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