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9條 法規: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一章 總則 第9條 公路主管機關,應建立公路基本資料,除隨時登記路線動態外,每十年應舉辦公路總清查一次,並將結果報請上級機關備查。前項公路基本資料登記管理要點,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統一訂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