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8條 法規: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一章 總則 第8條 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於每屆年度終了,應將所管公路之修建及養護工程完成數量、里程增減及經費收支情形,報請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備查。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應連同直接所管公路有關前項之資料,合併編製成果統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