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規則依公路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本規則所稱公路,指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指之公路。
- 第3條本規則所稱公路之規劃,指公路主管機關就其所管公路路線系統之整體規劃及個別路線之規劃。
- 第4條本規則所稱公路之修建,指新路線之興建、原路線之改善或修復工程。
- 第6條公路之修建及養護,依本法第三十三條所定各種技術規範辦理。
- 第7條公路之修建、養護及管理,國道、省道由交通部之專設機構辦理,市道、區道由直轄市政府辦理,縣道、鄉道由縣(市)政府辦理;直轄…
- 第8條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於每屆年度終了,應將所管公路之修建及養護工程完成數量、里程增減及經費收支情形,報請中央公路…
- 第9條公路主管機關,應建立公路基本資料,除隨時登記路線動態外,每十年應舉辦公路總清查一次,並將結果報請上級機關備查。前項公路基…
- 第10條公路主管機關,為加強公路橋梁檢測維護作業,應建立橋梁管理系統。前項橋梁檢測之制度、方法、頻率及檢測人員之資格與培訓、簽證…
- 第11條公路主管機關,應就所轄路線之用地範圍,設立界樁、繪製各線公路用地圖,編製公路用地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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