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67條 法規:公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67條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事項,由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但其事故發生所在地於直轄市行政轄區內者,由直轄市政府或其指定之所屬機關辦理,或亦得委託交通部指定之所屬機關。前項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