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5條 法規:公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省道與國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路線系統;市道、縣道與省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省道路線系統;區道與市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市道路線系統;鄉道與縣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縣道路線系統。市區道路與專用公路以外之公路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公路路線系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