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為加強公路規劃、修建、養護,健全公路營運制度,發展公路運輸事業,以增進公共福利與交通安全,特制定本法。
- 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公路:指國道、省道、市道、縣道、區道、鄉道、專用公路及其用地範圍內之各項公路有關設施。二、國道:…
- 第4條全國公路路線系統,應配合國家整體建設統籌規劃;其制定程序如下:一、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
- 第5條省道與國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國道路線系統;市道、縣道與省道使用同一路線時,其共同使用部分,應劃歸省道…
- 第6條國道、省道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但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政區域部分之管理,除自成系統之快速公路外,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直…
- 第7條公路事業為謀通信便利,依電信法之規定,得設置公路專用電信。
- 第8條公路事業所有之資產及其運輸物品,非依法律,不得檢查、徵用或扣押。
- 第9條公路需用之土地,得依法徵收或撥用之。公路主管機關規劃、興建或拓寬公路時,應勘定用地範圍,其涉及都市計畫變更者,應協調都市…
- 第10條專供軍用之道路,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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