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21條 法規:公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公路修建與養護 第21條 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公路經營業,對於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興建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得定期限向通行或停放之汽車收取費用。興建專用公路之公私機構經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兼營公路經營業者,得向通行該專用公路之汽車收取通行費。但以收取養護管理費用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