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2條公路修建經費負擔原則如下:一、國道、省道:由中央負擔。但因地區性交通需求,地方政府所提之增設或改善交流道,由中央及有關之…
- 第13條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對規模宏大、工程艱鉅之國道,報請行政院核准,得專設機構興建並管理之。
- 第14條公路主管機關,得依制定之公路路線系統,將其沿線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予以公告,由個人、法人或團體興建之。公私機構得擬定路…
- 第15條由個人、法人或團體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興建公路及其附屬停車場時,應備具左列文件,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籌設:一、申請書。二、興建…
- 第16條公路主管機關對於依前條規定提出之申請案,應依左列各款規定審查之:一、興建計畫書之可行性。二、財務計畫書之可行性。三、請求…
- 第17條依前條規定審查結果核准籌設者,應在籌設期間內,備具左列文件,申請公路主管機關許可,並繳交許可費後,始得施工:一、機構組織…
- 第19條公路修建工程全部或一部完竣時,應經公路主管機關派員勘驗認可後,始得開始使用。
- 第20條公路主管機關對於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興建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認其施工與原計畫不符者,應限期通知改正;屆期不改正或經改…
- 第21條公路主管機關核准之公路經營業,對於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興建之公路及其附屬之停車場,得定期限向通行或停放之汽車收取費用。興…
- 第22條公路經營業,變更組織、增減資本、抵押財產或移轉管理,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
- 第23條公路主管機關對公路經營業,認為經營不善妨礙交通時,得為左列處理:一、限令定期改善。二、逾期不為改善時,停止其營業。前項第…
- 第24條公路主管機關興建之公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通行之汽車徵收通行費:一、貸款支應。二、以特種基金支應。三、在同一起訖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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