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法 第11條 法規:公路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二章 公路修建與養護 第11條 國道、省道修建工程,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省道經過直轄市、市行政區域部分之修建,除自成系統之快速公路外,由中央公路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之。市道、區道之修建工程,由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縣道、鄉道之修建工程,由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但委託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管理之市道、縣道,由委託機關與受委託機關協商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