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委託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公路委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管理,指公路主管機關,就其主管之公路,將修建、養護、管理、本法第七十二條所列處罰、責令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限期改善及拆除等事項業務,委託另一機關辦理。前項所稱公路之修建,指原有公路之改善及修復工程;公路之養護,指經常養護及搶修工程;公路之管理,指公路設施之維護及交通管理業務。 本條定義的名詞 委託管理 公路之修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