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委託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公路委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管理之公路,包括公路主體設施及其附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前項附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指在公路主體設施之外,為配合整體交通需要所設之人行道、人行陸橋或地下道、排水溝渠、照明、交通管制設施等。 本條定義的名詞 委託管理之公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