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委託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公路委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10條 本辦法發布前,業經委託管理之公路及其附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凡符合第五條規定者,得繼續由受委託機關辦理,並自本辦法施行日起六個月內補定契約書。逾期未補定契約書者,委託關係失其效力,原公路主管機關即應依法負責管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