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公路用地使用費徵收機關(以下簡稱徵收機關)如下:一、國道:交通部委任之機關(構)。二、省道:交通部委任之機關(構)。但省道經過直轄市政府、市政府行政區域部分,除快速公路外,由交通部與當地直轄市政府、市政府協商定之。三、市道、縣道:直轄市、縣(市)政府。但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委託管理之市道、縣道,為交通部委任之機關(構)。四、區道、鄉道:直轄市、縣政府或其委託之區、鄉(鎮、市)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