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第4-1條 法規:公路用地使用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4-1條 本法第七十二條所列處罰、責令回復原狀、償還修復費用或賠償、限期改善及拆除等事項,其屬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者,由交通部委任其專設機構辦理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