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之定期檢修分為四級;其各級檢修工作重點如下:
一、一級檢修:以視覺、聽覺、觸覺、嗅覺,就有關行車主要機件之狀態及作用施行檢修。
二、二級檢修:以清洗、注油、測量、調整、校正、試驗,用以保持動力、傳動、行走、軔機、集電設備、儀錶等裝置動作圓滑、運用狀態正常之檢修或局部拆卸檢修。
三、三級檢修:對動力、傳動、行走(含轉向架)、軔機、儀錶、車身、連結器、控制、電氣、輔助等裝置主要機件之特定部分施行拆卸並作細部分解之檢修。
四、四級檢修:對一般機件施行全盤檢修,各重要機件施行重整之檢修。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條機車檢修,分為定期檢修及臨時檢修兩種。
- 第9條機車之定期檢修各級週期得由鐵路機構視車種型式、車況及使用情形擬訂檢修週期,報請交通部鐵道局核定;其各級檢修週期最長不得超…
- 第10條機車定期檢修之各級檢修項目由鐵路機構訂定,並報請交通部鐵道局備查。
- 第11條機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施行臨時檢修:一、發生異常事件、行車事故。二、發生故障或有故障之虞。三、其他認有檢修之必要。
- 第12條機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施行試車:一、施行三級檢修以上之檢修。二、施行臨時檢修時認有必要。三、其他因故障查修認有試車之必…
- 第13條機車停用規定如下:一、第一種:依配置運用情形或性能不適於營運停用未滿三個月者。二、第二種:因修理或待料停用三個月以上者。…
- 第14條機車停用期間,得不實施定期檢修。
- 第15條機車停用期間,應依下列規定施行適當之處理:一、停用車能關閉之部分完全關閉,妥為保護。二、對電池及引擎等重要設備,施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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