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23條 法規: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二章 營運時速未達二百公里機車車輛之檢修 › 第二節 車輛檢修 第23條 超過規定檢修期限之客貨車不得使用。但超過三級檢修期限之客貨車,得於施行一級檢修合格後暫准逾期使用;其逾期使用期間客車不得超過三個月,貨車不得超過六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