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施行試車:
一、施行三級檢修以上之檢修。
二、施行臨時檢修時認有必要。
三、其他因故障查修認有試車之必要。
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試車者,以鐵路機構確認試車良好時為檢修完畢日期。
試車完畢後應填具試車報告,其格式由鐵路機構定之。
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第12條
第二章 營運時速未達二百公里機車車輛之檢修 › 第一節 機車檢修
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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