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送規則 第57條 法規:鐵路運送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三章 包裹及貨物運送 › 第三節 貨物運送 › 第三款 交付 第57條 貨物運抵到達站時,鐵路機構應即通知受貨人領取期限。但辦理送交之貨物,不在此限。前項領取期限應於貨物運送通知書或提單記載之預定到達日期後,並應加計卸車時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