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送規則 第31條 法規:鐵路運送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三章 包裹及貨物運送 › 第一節 通則 第31條 鐵路機構經營物品運送者,託運人得將包裹及貨物於鐵路機構指定場站託運。前項指定場站,應由鐵路機構公告實施,並報交通部鐵道局備查。鐵路機構對託運人託運之包裹及貨物,得限制其種類、數量、重量、長度及體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