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運送規則 第25條 法規:鐵路運送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二章 旅客運送 第25條 鐵路機構對於旅客攜入車內之隨身物品,不負保管責任;其因鐵路機構或其受雇人之過失,致有喪失或毀損者,鐵路機構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鐵路機構對於前項隨身物品,得限制其種類、數量、重量、長度及體積。旅客所攜隨身物品超出前項限制者,鐵路機構得拒絕運送,或依本規則包裹運送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