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國營、地方營、民營鐵路及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之專用鐵路,其客貨運送,依本規則之規定。
- 第3條鐵路機構應將下列事項揭示於相關車站明顯處所及鐵路機構網站:一、車站客貨運營業時間。二、客貨運運價及票價。三、雜費。四、旅…
- 第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鐵路機構得拒絕運送、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一、旅客或貨物託運人違反鐵路機構之運送規定、其他法令規定、公共秩…
- 第5條旅客或物品運送契約,因鐵路機構承諾運送而成立。前項所定承諾運送,包括鐵路機構接受訂票、交付車票或開立相關憑單等情事。
- 第6條鐵路機構得於運送契約成立時,計收客運票價、貨運運費及雜費。但經鐵路機構同意延後計收者,不在此限。前項費用,於運送契約成立…
- 第7條鐵路機構對旅客或託運人、受貨人依本法或本規則應發之通知或催告,如因不可歸責於鐵路機構之事由不能發出或無法送達時,得於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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